杜宪刚(执业证书编号3708001800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组成调查组,对人民来信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你签名出具报告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签名出具的泰安精英专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对“在建工程”科目期初金额86000元未取得相关证明及权属资料,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签名出具的泰安精英会审字〔2020〕第019号审计报告、泰安精英专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能获取泰安试验设备厂改制文件、资产处置收购合同、土地收益以及用于支付员工权益的相关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你签名出具的泰安精英会审字〔2020〕第019号审计报告、泰安精英专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未对存货、固定资产、往来款执行审计程序,均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泰安精英会审字〔2020〕第019号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涉及金额共计30017893.45元,设定的重要性水平为7500元;泰安精英专审字〔2022〕第007号审计报告保留事项涉及金额共计34061137.76元,设定的重要性水平为2639.14元。上述保留意见事项涉及的金额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导致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2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