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组成调查组,对人民来信反映你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你单位存在的“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问题,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出具的鲁大明财字〔2022〕第364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对青岛市崂山区金子塔文化艺术培训学校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财务情况,仅获取了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抽查了年检报告,未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和获取其他审计证据的记录。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你单位出具了鲁大明财字〔2022〕第364号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上述事项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底稿附件、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等证据佐证。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1-51769852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