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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9 10:1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大 数 据 局

2023年5月18日

 

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山东”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数字山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数字山东”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字山东”资金预算编制,研究制定“数字山东”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预算编制、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以及验收考评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数字山东”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聚焦“数字山东”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支持政务云(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开发及运营运维、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评估评价服务等;

(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三)支持新型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城乡数字化治理水平,推动数字社会发展;

(四)支持信息技术人员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大数据科研及科普宣传推广等;

(五)支持引导“网、云、端”信息基础设施及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融合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作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新增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数字山东”资金申请项目在经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项目立项审核后,应按程序及时纳入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预算项目库。除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临时突发性建设项目外,未纳入本年度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应按程序申请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  省大数据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报的预算,研究提出“数字山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项目实施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遗漏。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实施单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根据省大数据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数字山东”资金安排意见。省大数据局综合考虑项目轻重缓急、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在总额控制下,研究提出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细化安排建议,由承担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数字山东”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分配管理方式,优先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下达,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应从严控制,在分配过程中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及我省支持“数字山东”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项目承建数据、投资额、用电量、网络专线支出等)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由省大数据局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由省大数据局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大数据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省大数据局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鼓励引入项目设计、监理、评测评价、审计等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合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  承担“数字山东”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直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及时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15日内,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数字山东”资金分配,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应加强“数字山东”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数字山东”资金预算一经确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临时突发性建设项目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应按程序申请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承担“数字山东”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应就“数字山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局加强对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绩效目标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数字山东”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采取整体竞争性安排的市、县等项目,按适当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外,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数字山东”资金,并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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