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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
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2 16:24 浏览次数: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逐条梳理《办法》内容,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横向联动、上下互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确保有关政策落实落地。

二、鉴于《办法》中部分事项尚未明确,待国家有关指导意见或具体规定印发后,再进一步细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三、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现行省级文件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规定为准。新旧政策过渡期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足额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执收权限、省市县三级分成比例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2.《办法》规定应以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的,过渡期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按基准价预估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部分出让收益的,完成出让收益评估后,调整完善原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

2)正在开展出让收益评估的,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评估,但评估结果不再作为征收出让收益的依据;

3)尚未开展出让收益评估的,不再开展评估;

4)涉及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的,由矿业权人出具后续将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的承诺后正常办理。

3.《办法》规定应以出让收益金额方式征收的,市场基准价、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等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4.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工作,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0号)有关规定。

四、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提升信息传递共享质效;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配合做好费源信息传递相关工作,及时更新费源信息变动情况,加强本部门数据使用管理,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于新旧政策过渡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缴纳方式后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系统梳理欠缴情况,为一次性推送费源信息奠定基础,确保征收工作衔接、欠缴费款入库。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pdf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pdf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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