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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26 14:58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动工业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规定财政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改革试点。2023年,省财政厅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的通知》(鲁财办发〔2023〕7号),规定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改革,进一步提高股权投资的规范化和市场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好改革精神,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股权投资实施,省财政厅配套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就工信股权投资任务目标、管理职责、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实施步骤、投资延期、收益让渡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比如,在投资范围上,规定工信股权投资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的细分领域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在投资方式上,规定工信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在实施步骤上,规定工信股权投资通过协议注资、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推送、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确定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等具体环节实施。在股权退出上,规定工信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任务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在收益让渡上,规定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省级“独角兽”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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