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局,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驻鲁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结算凭证在医保领域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2022〕2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保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综〔2022〕64号)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为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医保领域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和规范填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依托山东省政务区块链服务平台,开展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链、医保业务链跨链融合对接,实现全省医保结算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归集到省级医保电子结算凭证中心,深化拓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省内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申请办理等场景应用,为群众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二、主要工作
(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医保部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列规范补充说明》(见附件1)实施HIS系统、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开,确保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开具的电子票据规范、完整、准确,满足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手工报销线上申请办理等应用场景需求。(责任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完成时限:10月31日前完成)
(二)做好医保相关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医保公共服务和业务基础两个子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实现参保人通过公共服务子系统查询本人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并完成授权,业务基础子系统接收经过参保人授权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省级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中心将报销结算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完成时限:6月15日前完成)
(三)做好财政公共服务应用建设。省财政厅将规范的电子票据上链至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链,实现与医保业务链的数据同步。为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后便捷报销,将“鲁快报”服务应用接入“爱山东”“山东通”运行,面向群众、单位提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查看、下载、查验等服务,实现异地线上医保报销业务办理,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完成时限:7月31日)
(四)及时报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结合各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工作现状,按照“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各市财政、医保部门要明确分批实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各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备案。(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完成时限:6月15日前上报首批医疗机构名单,后续新增名单按月上报,10月31日全部完成。)
(五)深化拓展医保领域场景应用。在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手工报销线上业务办理基础上,拓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医保结算审核、基金监管、医药服务价格监测等领域应用,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进一步提升医保便民利民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财政、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宣传培训。各市财政、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功能要求,熟练操作业务系统。要加强宣传推广,让参保人广泛知晓,让改革措施尽快惠及人民群众。
(三)确保数据安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做好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确保数据依法合理安全有序共享和有效利用。
请各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于6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邮箱:wankunscz@shandong.cn)、省医保局(邮箱:wsprst@shandong.cn)。
各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
业务联系人:万 坤(省财政厅) 0531-51769865
信息化联系人:孙 伟(省财政厅) 0531-51769673
技术联系人:卢红伟(电子票据系统) 15552597577
省卫生健康委:
业务联系人:祝景华0531-51766097
省医保局:
业务联系人:朱甲建(省医保中心) 18615466653
信息化联系人:邢 磊(省医保局) 0531-51799972
技术联系人:张 帅(医保业务系统) 17661092661
袁 英(医保链) 13082751992
省大数据局:
业务联系人:陈园园 0531-51785085
技术联系人:刘召震(省区块链平台) 19925865565
附件:1.山东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列规范
2.各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保应用医疗机构名单
3.各市联系人员名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1
山东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列规范
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列内容
(一)数据项的完整填列
开票时必须填列收费明细项目。
交款人代码、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病例号、科别、住院日期、出院日期等就诊信息有则必填。
(二)金额的准确填列
金额合计=收费明细项目总额。
病人负担金额(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自费+个人自付。
个人自付金额:参保人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以取诊间返回的:病人负担金额(psn_part_amt)- 全额自费(fulamt_ownpay_amt)。
个人自费金额: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而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注:包含了医保保险目录中的药品、项目和设施超过限价标准的部分费用,医院在取值时可以取诊间返回的:全额自费 (fulamt_ownpay_amt)字段。
(三)医保类型的标准填列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二、需新增上传的信息项
(一)医保结算相关信息项
诊断编码:当次就诊的ICD编码。门诊填列门诊诊断,住院填列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诊断信息均需要按照医保编码上传,多个用“,”隔开。
诊断名称:当次就诊的ICD名称。门诊填列门诊诊断,住院填列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诊断信息均需要按照医保编码上传,多个用“,”隔开。
医保机构编码:参保人所在医保机构的唯一编码。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医保给医院分配的唯一编码,按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要求填列。
医保区划编码:参保人所在医保机构的行政区划编码(省内传对应区划编码,省外若没有传空),医保结算时必须填写。
医保监管机构代码:医院所属医保机构的机构编码S开头,例如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机构编码S3701001003。
险种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等。
医保结算号:医保结算时必填,医院向医保申请实时结算时,医保业务系统生成的结算id。
医保结算时间:医保结算时必填,医院向医保申请实时结算时,医保业务系统返回的结算时间。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亟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其他支出: 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符合政策范围金额: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实际支付起付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计算起点,在该起点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实际支付。医保结算票据必填。
先行自付金额:属于基本医保基金范围内的一部分药物费用、医疗项目费用、医疗材料费用等,还需要参保人员先行支付规定比例的医疗费。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全自费金额:不属于医保基金范围内的药物费用、医疗项目费用、医疗材料费用等。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超限价金额:超出医保基金范围内的一部分药物费用、医疗项目费用、医疗材料费用支付标准的金额。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实时结算时,医保两定接口返回结果填列。
个人账户共济支付:医疗保险共济帐户支付的金额。医保结算票据必填。
(二)医保结算清单明细信息项
医保项目编码:收费项目明细在按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编码。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医保项目名称:收费项目明细在按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的名称。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医保费用等级:医保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的费用等级(包括甲类、乙类、自费)。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收费明细项目自付比:医保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比例。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的支付标准。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
费款所属日期:收费项目明细发生的日期。医保结算票据、自费票据均必填,格式:yyyyMMdd。
附件2
单位(盖章): 日期: | ||
序号 | 机构编码 | 机构名称 |
各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保应用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3
各市联系人名单
单位(盖章): 日期:
部门 | 业务 联系人 | 业务联系人 电话 | 信息化联系人 | 信息化 联系人电话 | 技术联系人 | 技术联系人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