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3〕33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切实提升了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非税收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通过修订《办法》予以规范明确。
二、起草依据
《办法》以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为主要依据,并参照《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最新政策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认定和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明确事业单位等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为经营收入,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二)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根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说明,参照相关省份做法,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三)明确事业单位相关收入的管理政策。根据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有关规定,明确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相关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四)明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函〔2020〕1号)有关规定、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关于“国内捐赠收入”的说明,明确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管理。
(五)规范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相关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及相关部门。
(六)明确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获取方式。根据工作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明确自有业务系统、公众号、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票据获取方式,更加利企便民。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