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4〕46号)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2021年省财政厅联合部门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1〕58号),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2023年9月,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88号),对财社〔2017〕58号进行了修订。为与中央办法有关要求保持一致,结合近年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对鲁财社〔2021〕58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作了如下修订:
1.增加三项内容。一是为夯实主管部门职责,在第四条、第十七条分别增加“基础数据核实”“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相关内容,压实部门基础数据审核责任。二是为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在第九条“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排支出用途中增加“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内容。三是为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在第十二条段末增加“确保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县级以上相关财政部门”的内容。
2.调整部分表述。一是对照财政改革最新政策要求,对第一条中政策依据予以更新。二是为与实际工作对接,将第九条第二款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经费中的“重大节日期间,省领导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困难村(居)、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支出”修改为“重大节日期间,省领导、省业务主管部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困难村(居)、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支出”,主要考虑到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承担部分代省领导走访任务。三是为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将第十一条“该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60%+该地绩效因素×40%)。在保持分配系数测算公式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指标、权重,可根据年度困难群众救助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该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绩效结果调节系数。省级在每年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困难群众救助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进展,对分配资金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四是为落实“抓两头、带中间”财政改革要求,将第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修改为“省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五是对第十九条信息公开相关表述进行规范。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