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税〔2024〕17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依据
《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十九条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应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的作用。第二章缴纳。主要规定对于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办法》规定,缴纳标准按照占用面积湿地恢复修复费用核定,由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占用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按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即每平方米600元。第三章入库。主要规定湿地恢复费由省自然资源厅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为确保湿地恢复费征收到位,强调占地单位需持湿地恢复费缴费票据领取重要湿地审核同意意见。第四章使用管理。主要规定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退耕还湿等相关支出。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工作人员的处理处罚进行了明确。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