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房用
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恢复或重建相应湿地,无法实现的则需缴纳湿地恢复费。为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要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7月通过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于2024年4月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授权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山东省财政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响应国家和全省湿地保护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细则》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主管单位、缴库级次和使用管理办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山东省委、省政府一直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细则》在制定湿地恢复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的优化,确定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即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00元,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等特殊类型湿地则按此标准的3倍,即每平方米600元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确保公共财政收入的有效征收。《细则》规定湿地恢复费由省自然资源厅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至省级国库。为了保障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占地单位在获得重要湿地审核同意意见前,必须先缴纳湿地恢复费并出示缴费票据,确保了湿地恢复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三是支持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细则》将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修复、退耕还湿等关键领域,为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综上所述,《细则》的出台是山东省在湿地保护法律框架下的具体实践,旨在通过规范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强化湿地保护,促进生态平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