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6日期间,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某水务公司建议,将《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的“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2%”修改为“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7%”。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不采纳该建议,主要理由: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的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的计税扣除标准已从“损耗率”调整为“漏损率”。其中,“损耗率”涵盖水厂制水、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而“漏损率”仅指管网配送环节的漏损,不包括水厂制水等环节的损耗。因此,省级及以下无权限更改此事项。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3号),城镇供水管网的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其中一级为10%,二级为12%。12%已经是有明确依据的最高漏损率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县(区)供水设施设备建设及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拟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