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资环〔2024〕21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及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据此,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对2021年印发实施的《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资环〔2021〕4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期间,我们认真研究了国家和省级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部署等,对原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任务清单进行了调整和扩充,对有关依据进行了替换,起草了新的《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送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16市征求了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
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5.《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环保领域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资金设立的依据,明确了资金的定义、主管部门及各职责分工等。同时,明确了在预算编制环节中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以及资金分配方式。最后对资金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资金分配分配方案报送、项目储备和资金分解下达,以及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亮点,是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内容不同,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将剩余资金统筹使用;同时,将依托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