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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19:55 浏览次数: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概况

1.政策立项背景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进行信用增信,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分担,能有效、快捷地破解资金融通难题,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提出,要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6号、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23〕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奖补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指导。

2.政策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对奖补对象、使用范围、奖补条件和标准、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奖补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是指已纳入山东省(不含青岛)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制管理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使用范围包括担保费补贴、弥补风险代偿、计提风险准备、补充注册资本金、开展能力建设等方面;奖补条件包括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年化担保费率、代偿率、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等条件。

3.政策实施情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测算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2023年,全省共11家担保机构、1家再担保机构符合奖补条件。根据2023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5000万元预算额度内,按照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

(二)政策绩效目标

持续完善担保降费奖补等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保本微利,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

1.评价目的

全面评价政策制定、实施管理等情况,分析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性;开展纵向政策实施前后比较和横向跨省政策比较,剖析当前政策制定和实施取得的经验与效果,分析我省政策的优势和不足;全面评价政策效益情况,分析该政策是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聚焦主责主业,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对奖补政策和我省担保体系的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

2.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暂行办法》以及该政策的实施效果,责任部门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评价涉及10个市,包括25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重点评价12家获得奖补资金的机构。同时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对5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二)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学规范、问题导向、系统全面的原则,按照“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的维度进行设置,对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进行全面评价。同时,结合政策特点,设置11个二级指标、31个三级指标。

(三)评价方法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材料核查、选点抽查、人员访谈、问卷调查为基础,综合应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论及分析

(一)综合评价结论

该政策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等级为“良”。该政策制定依据充分、目标明确,政策实施过程规范,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合规,2023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同比实现增长,政策在引导担保机构聚焦主责主业、降费让利等方面效益初步显现。但在政策内容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仍有待提升。

(二)指标分析

1.决策指标分析。政策设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政策目标明确;立项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预算编制科学,资金分配合理。但政策前期调研不够充分,未包含区县级担保机构,覆盖面不够广;绩效目标不完整,缺乏满意度指标,数量指标及社会效益指标设置不合理,个别绩效目标指标值设置过低。

2.过程指标分析。主管部门对政策和奖补资金申报流程宣导完备;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常规性业务监督;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合规,实施过程规范。但奖补资金全过程监管不够完善,奖补资金拨付后未要求相关部门及机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3.产出指标分析。2023年度25家机构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均及时审核完成且审核准确,其中12家机构符合奖补条件并全部分配,但存在个别担保机构未及时使用奖补资金。

4.效益指标分析。2023年全省新增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同比实现增长,且高于全国前十平均水平,其中单户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下业务规模占比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虽然2023年全省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同比上升;平均贷款利率同比实现降低,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实施成效

(一)政策效益初步显现,各项指标稳步提升。从评价情况看,全省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1065.37亿元,同比增长1.77%,全省16家市级担保机构中有11家机构当年新增业务增速较去年同期实现正增长。在聚焦主责主业方面,当年新增单笔1000万元及以下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为99.01%,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为85.60%,较国家政策要求分别高出19.01%、35.60%。在降费让利方面,全省新增业务平均担保费率0.52%,同比下降0.34%,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持续稳步发展,在聚焦主责主业、降费让利等方面政策效益初步显现。

(二)奖补条件科学合理,引导规范作用明显。从实际效果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2024年体系内成员59家,较2023年度增加了5家;2024年获得奖补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2023年的12家增加至20家,增长率为66.67%,其引导规范作用更大于奖补资金本身的激励作用。

(三)业务开展依托平台,担保体系转型升级。《暂行办法》能够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系统中嵌入的业务查重校验、支小支农校验、企业划型校验、批量计算统计等功能,极大提高奖补评定效率。同时,能够鼓励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促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实现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穿透式”监管。

五、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策内容方面。一是政策内容较为重视降低担保费用,但担保费率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维持在合理的区间,强调低费率的导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是不可持续的,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有效期为一年,与其他省份同类政策相比有效期较短,导致政策稳定性不足,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政策传导体系和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政策实施管理方面。一是导向作用未尽显。从政策实施过程来看,政策于2023年9月4日发布,奖补政策评定以担保机构2022年业务开展情况为依据,政策的激励与导向作用未能充分体现。二是缺少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政策涉及我省69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间接惠及全省5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有必要设置满意度指标。三是资金拨付不及时。部分市县拨付资金不够及时,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未及时使用资金,且无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政策效益方面。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主要由年化担保费率和平均贷款利率构成。2023年,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为0.52%,担保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综合融资成本5.72%,同比下降0.34%,但同全国其他省份相比,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仍较高。

六、相关建议

(一)优化奖补政策设计。完善政策内容,明确资金拨付时限,加强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及奖补资金的作用。适当调整年化担保费率在奖补标准计算中的权重,避免出现奖补资金分配不合理、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其次,在业务奖补政策中应适当增加对贷款利率低的支小支农业务的奖励系数。

(二)稳定奖补政策预期。根据国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顶层设计的要求,业务奖补政策属于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参考其他省份同类型政策的有效期,如江西、山西、福建等省份均在3-5年,建议在对政策做好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延长政策有效期限,并保障年度预算资金,可参考其他省份采取预拨付或资金池的方式,稳定预期,保障政策延续性。

(三)完善绩效目标设置。建议对绩效目标进一步完善细化,其中一级指标中产出指标设置方面,数量指标可设“奖补机构数量”指标;产出质量可设“申报材料审核完成率”“审核准确率”“奖补对象达标率”等类似指标;产出时效可设“奖补资金拨付及时率”指标。一级指标效益指标设置方面,经济效益指标可设“资金专款专用率”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设“新增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占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平均贷款利率”等类似指标。同时,增加一级指标满意度指标,考察政策受益主体满意度。

(四)健全资金监管链条。针对部分地市奖补资金拨付不及时,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按照政策规定,保障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提高市县财政部门拨付效率;二是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资金使用监督,提高预算执行率,保障资金使用合规性,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作用。

(五)掌握行业发展动态。鉴于各市级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及各地财政实力的差异,建议省级奖补资金政策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依据全省担保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奖补标准及奖补资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既能持续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规范引领作用,又能避免增加省级财政负担,提升政策效益和可持续性。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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