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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31 10: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4〕56号)已正式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就业形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18年进行修订,具体执行过程中已无法覆盖所有政策,需更新部分内容。同时,202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对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流程等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反复协商,对鲁财社〔2018〕86号文件有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分配下达方式、申请审核流程、管理监督措施等内容,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修订部分就业补助政策。一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就业创业环境变化,部分就业政策已经不再适用,删除“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等补贴政策内容,停止执行“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二是为与现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内容保持衔接,将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助对象由五类人员调整为六类人员;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修改为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将见习补贴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的条件,从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下调为50%;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领取范围修改为“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修改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三是按照《山东省分市劳动力调查工作方案》(鲁人社发〔2024〕10号)规定,明确将分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明确资金适用范围。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明确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三)修改资金分配办法。本次文件将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法修改为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一是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使用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4类,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运用财政困难程度、绩效结果系数加以调节。二是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对象。三是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就业工作激励地区和高质量充分就业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四是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分工责任。五是要求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

(四)修改部分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办法。随着目前人社业务信息系统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更加便捷,部分补贴政策申请材料进行了相应修改。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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