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背景与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的要求。山东省作为北方水资源匮乏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六分之一,水资源分配与人口、耕地资源之间存在严重失衡,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紧张。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山东省作为10个试点省份之一,自2017年12月起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2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开展试点的10个省份需按国家统一的试点政策执行。总体来看,国家的改革政策与山东省前期的试点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但在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分类、计税扣除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并新增了地方部分减免税授权,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持续推进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在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起草形成了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各市相关部门、财税专家、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经过了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严谨的程序。最终,《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政策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对山东省现行试点政策进行全面修订,确保与《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具体措施包括将“微咸水”划出征税范围;取消“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等税额标准分类,并引入“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新分类;同时,将公共供水企业用于计税扣除的“损耗率”调整为“漏损率”。
(二)突出税制激励导向。致力于发挥水资源税在节约用水、支持“三农”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激励作用。例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实施税收减免,以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民生保障;同时,对“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从高确定税额标准,以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等。
(三)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在本次修订调整中,坚持税负总体平移、强化分类调控、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在执行国家改革政策的同时,保持山东省现行政策框架和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确保不会给居民用水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鉴于山东省在前期改革试点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本次修订主要是依据《通知》中的政策和授权事项变化,对山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类确定税额标准。一是保持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不变,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统筹调整一般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将特种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由1.5元/立方米和2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的总体稳定,并简化税额标准,便于实际操作;三是适当从高确定“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目前,山东省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通知》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的“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将“漏损率”(仅指管网配送环节的损耗)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扣除标准,山东省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三)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实施减征百分之九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二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实施暂免征收水资源税的措施,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此外,还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原办法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确保政策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