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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13 20:34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应当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鉴于《办法》中起始价征收标准等部分事项尚未明确,6月1日,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转发了《办法》,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新旧政策过渡期间的政策执行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征收工作衔接、欠缴费款及时足额入库。目前,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目前正在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未报请省政府同意)、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陆续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等与各方协商一致,亟需再进一步细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制度,全面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办法》要求,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相关省直部门座谈会、部分市地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三部门分别书面征求各市意见,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采纳有效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细化和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库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管、附则等七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首次征收比例。为切实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根据《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 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将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由“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5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统一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 ,进一步降低了矿业权人首付比例。

二是调整分期缴款年限。为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企业成本,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将采矿权分期缴纳年限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由“最长不超过5年(小型)、10年(中型)、15年(大型)”的上限规定调整为“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小型)、一半(中型及以上)” 的下限规定,进一步延长了矿业权人分期缴款年限。如,某大型矿山出让年限为30年,分期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三是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实施办法》在《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展,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矿业出让收益评估,并按规定公示公开评估结果,将有力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四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认真梳理了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政策文件及历史沿革,充分考虑了我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并对应明确了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政策调整对已设矿业权的影响,有利于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施行后,《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27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9〕34号)同时废止。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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