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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6 09:0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建〔2024〕12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部署,2024—2026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按照“规划先行、场景引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试点县(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下同)名单,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市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申请试点的县应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通知》附件1),结合当地实际,围绕试点内容和目标,按规定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其中,试点县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在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在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区,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同向发力,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对于《通知》试点内容和目标中鼓励的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出台建设支持政策、降低用地风险、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等,要积极予以回应。

三、准确把握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试点县应当符合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场景、具有充足供电保障能力等4方面条件。同时,试点县所在市级层面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发展规划(截至2024年3月31日),所在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四、严格履行推荐职责

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申报试点的县对实施方案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市择优推荐1个试点县,超过推荐数量的市自动取消试点县申报资格。各市财政、工信、交通、能源等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以4部门联合行文方式报送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报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429日(以邮戳日期为准)。对市级审核把关不严、报送时间延误等问题,由相关市承担相应责任。

五、扎实做好后续工作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重点就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四部门联合向国家报送推荐试点县名单及实施方案备案。国家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有关市应根据国家审查意见,进一步组织试点县对方案进行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再次上报省级四部门。再次上报国家,仍不符合国家备案条件的,取消试点资格。通过国家备案审查的试点县,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点情况上报、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并配合省级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0531—51769767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产业处  0531—51782510

省交通运输厅科教处   0531—51762227

省能源局电力处   0531—51763683

 

 

 

                                   山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5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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