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预算绩效评价科科长 杨振东
2024年5月,按照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要求,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24〕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最新要求。《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助于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管理办法》共包含总则、使用范围、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附则等6个方面21条内容,主要对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的定义、具体使用范围、测算分配因素、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更新调整了有关表述。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及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和各级职责更加明确。明确规定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对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在政策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下达、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二是适用和禁用情形更加精准。调整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再体现“美丽乡村奖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用途,强调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与财农〔2023〕81号文件保持一致。对用于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情形予以明确禁止,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是条款表述更加完善。对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等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在精简部分表述的同时,补充明确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事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织密制度要求,提升《管理办法》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