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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07 11:16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2019年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由于原18号文件到期,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业务流程,保持政策联系性和审批工作不间断,尽快为省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用海项目依法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推动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三部门共同研究、反复协商,18号文件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细化和充实完善,制定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1号)。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5.《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

7.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洋委办〔2024〕2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29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结合5年来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一起研究修订18号文件通过书面征求各市意见,以及召开相关省直部门座谈会、部分市地座谈会、市场主体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采纳有效意见和建议,对18号文件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细化和完善,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提交法规处合法性审核,经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程序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申请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条件、内容、程序等内容。作了如下修订:

1.规范文字表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修改为“财政部监管局”;“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修改为“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省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修改为“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减缴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修改为减缴非养殖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时,应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手续修改为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手续或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增加三项内容。一是增加省税务局工作衔接内容。2022年起,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办法》联合发文单位增加省税务局,在18号文件第十二条增加“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将审查批复文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批复文件对费源信息进行更新并重新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推送的费源信息通知缴款人缴费二是增加“办事指南”内容。为提升行政效能,《办法》增加减免申请材料类别和书面申请具体包括内容,在18号文件第十一条增加“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即“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应包括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项目用海批复、项目用海性质证明材料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减免申请单位或个人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资料。海域使用金减免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减免项目用海名称、项目用海所在位置、建设内容、用海批准机关、批准用海日期、批准用海类型、批准用海方式、批准用海面积、批准用海期限用海性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应征金额、申请减免理由及依据申请减免用海方式、申请减免用海面积、申请减免期限申请减免金额、减免申请单位(个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增加青岛减缴权限内容。根据国家对涉及计划单列市减缴权限规定,《办法》增加青岛减缴权限规定,18号文件第四条增加“其中,青岛市及其下设区(市)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缴,由青岛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文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省财政厅省海洋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备查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业务流程,保持政策联系性和审批工作不间断,尽快为省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用海项目依法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推动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将《办法》确定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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