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6号)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2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4〕6号)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