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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22 17:14 浏览次数: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非税收入征收处副处长 墨力

 

2023年11月,财政部修订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23〕50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进行了修订,按照财综〔2023〕50号要求,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对鲁财综〔2022〕53号文件进行修订,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24〕3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等内容。《办法》的修订,有助于全省进一步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办法》分为总则、内容与适用范围、监(印)制、申领与核发、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定义、适用范围、流程化内容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对比鲁财综〔2022〕53号文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电子票据管理规定,完善了有关条款表述。

《办法》主要变化及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更加明确。统一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资金往来票据的申领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过程中的流转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对票据安全性的保护措施,《办法》脉络明晰,系统全面,便于基层理解把握使用。

二是适用和禁用情形更加精准。扩大适用范围,将“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纳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与财综〔2023〕50号文件保持一致。对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六种行为,更加具有业务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基层财政落实执行,明确审核政策依据。

三是监督管理更加审慎。在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基础上,在票据申领数量限制上更加审慎,票据申领数量不超过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明确财政部门是票据统一核销、销毁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监管红线更加明确,风险监控力度升级。

四是条款表述更加完善。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印)制、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核销与销毁等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认定条件及程序更加规范,单位开具其他暂收款、代收款等其他类项目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收款项目具体内容。对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职权变更等情况,明确规定了往来票据的处理方式。对纸质往来票据的核销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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