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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03 11:30 浏览次数: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王鲁刚


为了鼓励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办法》已于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现就财政部门如何支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解读如下:


群众监督举报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奖励激励机制、落实财政预算保障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颁布实施后,省财政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投入保障,完善政策机制,支持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一,支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针对各领域不同事故隐患和违法情形,细化明确了举报奖励奖金的兑付标准,对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分档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最高可达到50万元,通过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举报,促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第二,加大企业一线员工奖励力度。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各级依法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提升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及时性、精准性。

第三,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保障工作需求。省财政厅将加大工作督导,推动16市财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规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经费保障。

第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相关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推动有关单位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奖励兑付,切实避免骗奖、冒领的行为,推动举报奖励等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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