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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4 09:43 浏览次数: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工业用水纳税人。

(二)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应满足用水效率计算要求。

(三)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有多种产品的,每种产品均须有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并全部达到先进值。

(四)纳税人2024年度以来不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取水和超计划用水行为。

二、适用标准

享受水资源税减征政策适用的国家用水定额,是指以国家标准最新版本或水利部文件形式发布的国家工业用水定额,如国家标准和水利部文件均对某项用水定额作出规定,以最新实施版本为准。国家标准指GB/T 18916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取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取水定额》中新建和改扩建企业用(取)水定额指标值为先进值。《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2024年)》详见附件1。

三、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向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于3月3日前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扫描成电子版一并报送。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级汇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于3月15日前将复核通过的纳税人名单及申报资料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省级公布。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复核后,对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31日前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四、减征优惠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享受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本年度内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按照申报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按程序重新认定,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准确把握减税条件和审核标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级水行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取水、超计划用水等行为的,纳税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附件:1.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2024年)

          2.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报表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2月24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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