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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16:2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2号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精神,现将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结合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实际需求,合理统筹安排资金,为相关工作开展及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三、对于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免条件,缴费人可选择用于抵扣后续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申请退还相应款项。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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