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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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30 11:13 浏览次数: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马良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是山东省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举措。自2020年以来,这一政策已在齐鲁大地上稳健运行了五年。五年来,《办法》开辟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的规范之路,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筑牢了根基。它不仅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更为我省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注入了强劲动力,在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等关键领域彰显了巨大成效。自2020年起,我省年均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超过1300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从84.79%提升至86.35%,充分显了《办法》的实施效能,也为未来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这一重要政策调整对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财政部又印发《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对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在此背景下,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中央改革发展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新《办法》主要呈现以下变化及亮点:

首先,进一步规定了征收单位职责。按照财税〔2020〕5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为税务部门征收。新《办法》据此补充完善了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退库等相关流程和职责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征管程序,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

其次,进一步细化了征收管理规定。针对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参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要求。针对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无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也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向相关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具体路径,提升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最后,进一步明确了免征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新《办法》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纳入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进一步规范了计征要求。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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