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对《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办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保护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和我省陆续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加快构建水土保持新格局,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亟需对征缴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2023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我省《办法》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二、起草依据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四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推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改善,界定补偿费定义,规定征收、缴库、管理全过程接受多部门监督。第二章征收。明确征收范围为省内易水土流失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且无法恢复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主体为税务部门,按项目类型明确申报地点,按项目阶段规定缴纳时限,区分不同情形确定计征方式,并明确 7 类免征情形,严禁擅自减免。第三章缴库和退库。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 1:9 共享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统一电子票据缴库;退库按规定办理,误缴、误收情形可由税务部门审核退库,严禁资金截留、拖延上缴。第四章法律责任。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补偿费等违规行为,明确追责依据;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滞纳金征收及处罚措施,同时明确缴费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监管人员违规行为也设定相应处分。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由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5 月 3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