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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审计报告报备赋码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16:19 浏览次数:

 

鲁财会〔2025〕30号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国资委,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印发后,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仍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备案审计报告、部分企业聘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数据差异重大的审计报告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推动落实审计报告报备、赋码、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申请赋码,做到应备案尽备案。

二、被审计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贷款申请、证券发行和交易等业务时,若需提供审计报告,应当使用在平台备案并取得赋码的审计报告。

三、各使用审计报告的主体在办理业务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通过平台进行查验,以确保审计报告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在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备情况进行监督。其他各部门按照分工,依责督促指导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报告报备赋码情况进行查验。

五、探索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备案、被审计单位未使用备案赋码的审计报告办理业务、审计报告使用者未对审计报告进行查验等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并在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涉及违法违规事项的,各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六、各部门将加强沟通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及时、有效。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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