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25〕15号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拓展前期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要求,山东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5年全省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主要针对全省范围内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整治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采购活动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七个阶段: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总结报告。
(一)筛选名单。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山东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科学确定本辖区“重点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的代理机构检查名单。检查名单于2025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1.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由项目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2.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同一市域内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县(市、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协调;跨地市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协调。
3.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同一市域内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县(市、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协调;跨地市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协调。
4.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同一市域内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县(市、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协调;跨地市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协调。
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同一市域内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县(市、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协调;跨地市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协调。
(二)开展自查。各市县依据检查任务,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对每家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不少于5个本级检查项目,其中至少包含1个工程项目、2个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新登记、非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所有项目均纳入检查范围),并向被检查采购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整理被检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各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主体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问题,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处理处罚信息。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汇总报告。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5年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落实,统筹各方资源,调配得力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预订时间节点完成。要建立问题反馈和通报机制,按阶段安排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机制,深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三)创新手段,智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强化对围串标案件的识别、认定能力,进一步推进智慧监管,有效提高监管能力。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