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意见征集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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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16 16:06 浏览次数: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绿色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第六条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经研究,拟确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每污染当量9.5元;2029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11元。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1月1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山东省财政厅。

电子邮箱:cztszc@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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