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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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00J/2026-0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SDPR-2026-0130001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26〕14号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进行评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原登记号为SDPR-2021-0130001,新登记号为SDPR-2026-0130001,不再设置有效期。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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