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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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10 09: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6〕13号)已正式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但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026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25号),对包含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内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为充分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共同研究、反复协商,重新制定了《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近年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行实践制定。

三、《办法》变化主要内容

重新制定的《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基金设立和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管理、职责分工、违规处理、附则等内容,较以前主要作了如下调整:

(一)明确急救期期限。结合中央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无法查明身份、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急救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包括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二)统一全省经办机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第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求,进一步明确由省及设区市红十字会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解决前期经办机构不统一带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提升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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