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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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10 10:37 浏览次数:

潍坊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张雪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结合近年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行实践,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重新制定了《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32条,包括基金设立和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管理、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内容,主要变化及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经办管理机构,保障运行连续性。将过去各市自行选择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调整为省级、市级红十字会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有利于强化部门协同,规范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也有利于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  

二是明确急救支付范围,增强操作规范性。《办法》明确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包括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进一步体现基金使用坚持的“紧急、必须和基本”原则,为救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使基金使用更加精准、规范。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费用,由其他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管理透明度。《办法》明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及省红十字会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经办管理机构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此构建起行政部门监管、医疗机构行业自律、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基金管理透明度。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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