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18:16 浏览次数: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当前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已成为大趋势,《办法》为政务部门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遵循,有利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的组织实施,有利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办法》规定,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工作。

二、认真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务信息系统采购主体,要严格按照《办法》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人代表选派、采购结果验收等工作。在需求制定和履约验收中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法仍由采购人承担。

    三、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办法》落实要紧密结合现有政策规定,分类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国家政策顺利落地。一是将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后续选择运行维护供应商参考因素的,应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否则不得将验收结果作为后续选择的参考。二是采购人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灵活运用“预采购”等形式组织实施。三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一次性采购多年期服务,且代理费由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代理费收取标准,并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四是对多部门联合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共同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对行业内或者系统内多级采购人联合采购的项目,由预算级次最高的采购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此类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项目实施范围及资金支付渠道。

   

附件关于2019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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