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3 16: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00J/2019-003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SDPR-2019-0130015 成文日期: 2019-05-13
有效性: 废止


鲁财建〔2019〕23号

 

省总工会:

为切实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8日


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提高劳模待遇以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劳模是指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相关待遇按规定由中央予以保障,不列入省级帮扶资金扶持范围。

困难劳模,分为生活困难劳模和特殊困难劳模,具体范围由省总工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界定。

第四条  困难职工分为生活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其中,生活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特殊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由于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对象认定及帮扶标准,由省总工会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省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

(三)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四)拥有非生产资料性质高档机动车辆的。

(五)年度内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六)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总工会全面负责帮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省总工会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研究提出帮扶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总工会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总工会申请通过帮扶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总工会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总工会对帮扶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活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活动。困难劳模帮扶是指对困难劳模个人的补助;困难职工帮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送温暖活动,针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二)提高劳模待遇相关事项。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有关规定发放的劳模一次性奖金等。

(三)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工会事业发展的事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定期召开的山东省工会代表大会会议费用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弥补各级总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他与劳模和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根据帮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帮扶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不得将市县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总工会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是帮扶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要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并对绩效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总工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财政厅或省总工会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帮扶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大帮扶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总工会负责公开帮扶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33号)同时废止。


Word下载:鲁财建〔2019〕23号    PDF下载:鲁财建〔2019〕23号

查看本文解读文件:《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