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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滨州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2-20 14:47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滨州市收取养犬管理

服务费的批复

鲁财税〔2020〕9

 

滨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滨财税〔2020〕1号)收悉。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请你市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鲁财税〔2020〕9号.doc  鲁财税〔202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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