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20〕5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现将我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单位中符合《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中央驻鲁单位会计人员参加评审,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需首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下载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需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上报。呈报单位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2.单位推荐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呈报。
4.呈报部门审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复核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符合要求的,将申报材料统一呈报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5.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呈报工作。省属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呈报。
二、材料报送
申报人员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要求报送电子材料,同时报送部分纸质材料。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纸质材料。
(一)纸质材料类别、数量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人员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后,应在“诚信承诺书”后签名。
2.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填报内容的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日期填写完整。其中,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3.“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呈报部门意见”中“具体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日期”四要素缺一不可。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
4.《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装入档案袋内,并填写目录,档案袋申报人员可自备。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放入人事档案。
(三)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10月30日的工作日;报送时间截止后,申报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呈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报送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2307室;
联系方式: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0531-82669991、82920823(传真),邮政编码:250002。
(四)评审方式及时间
评审分面试答辩和综合评议,面试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费用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每人360元。
三、申报纪律
(一)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并认真组织好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和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申报人数为1人以上的呈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上报的评审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职称申报系统填报注意事项.docx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