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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5 15:4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会〔2021〕58号

 

各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实行范围。全省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在保留现行方式的同时,同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机构可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同时,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二)职责划分。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职责划分,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明确办理流程

审批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县(市、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附件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附件4)和办事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签署承诺书。申请机构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二)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上传承诺书扫描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批。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制发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证书。

(四)承诺公开。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五)承诺核查。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代理记账机构名单2个月内,依法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核查结论。

三、精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不再提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省电子证照系统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验。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pdf

2.××县(市、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docx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docx

4.附件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docx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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