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9 23:21 浏览次数:

鲁财资环指〔2021〕10号



东营、潍坊、威海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23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指标。其中,“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资金用于支持2019年度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其余资金用于支持2021年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拔出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1,收入列2021年“110025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出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2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科目,资金代码为“Z155060010002”。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资金管理要求。各市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修订〈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6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严格执行直达资金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在向下级下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项目)。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括其他资金的修复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三、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0号)等有关要求,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附件2:2021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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