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0 19:49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鲁财采〔2021〕18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们对《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鲁财购〔201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一、明确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则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部门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四、各市要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于2021年9月底前按规定公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直各购买主体均应根据《指导目录》及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部门目录修订并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省财政厅将把各购买主体目录公开情况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附件1: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

附件2: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格式(样表)

附件3:省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要求

附件4:山东省省直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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