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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4 19:09 浏览次数: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3日


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研判资金需求方案的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按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预算评审任务,或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提升预算评审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出具所承担预算评审任务的评审报告,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开展预算评审项目受理、评审数据统计分析、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健全预算评审质量控制机制,严格评审程序,防控评审风险;

(四)建立预算评审档案,做好评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评审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自行规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优先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包括: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涉及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项目;

(二)省级预算资金需求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包括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信息化建设类、检验监测类等项目;

(四)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

(五)制定预算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

(六)其他确需评审的项目。

第十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等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

(七)省级预算资金需求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二级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市县项目支出总额下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八)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项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项目验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省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是否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资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预算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项目支出是否符合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预算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预算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论证、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财政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结合评审资源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预算评审和财政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财政事前绩效评估、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等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安排,确定评审机构和评审方式,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做好评审准备。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项目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退回评审。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评审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以及业务能力应满足工作需要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事务协调。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当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应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及省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省财政绩效评价中心等作为省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省财政厅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并接受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需求,可采取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预算评审。

省级预算评审原则上在确定评审任务且项目资料满足评审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确有必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与评审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评审完成时限。

评审机构按照要求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省财政厅各资金管理处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六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评审任务的,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并按规定做好中介机构签约、付费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加强受托中介机构工作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独立开展预算评审,及时沟通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以及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开展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适用于预算评审工作的专家库,明确专家遴选、使用、考评、退出等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做好专家选聘、考核评测、付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督促受托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关系,或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参与同一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主要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作为提炼共性项目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中介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评审专家、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预算评审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门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丨《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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