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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6 10: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推动工业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的通知》(鲁财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4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股权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工业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工信股权投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的通知》(鲁财办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股权投资、工业互联网股权投资、数字经济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含省级“产业大脑”建设项目,下同)、“专精特新”企业(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瞪羚、独角兽企业,下同)及“晨星工厂”企业股权投资等投向市场主体的股权投资,全部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务目标。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强化财金协同联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效应,通过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企业高水平技术改造和传统产业升级,加快释放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潜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壮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确定股权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计划,选取被注资机构并注资,牵头对股权投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协商确定股权投资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对股权投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被注资机构负责履行股权注资管理协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提出股权投资计划,进行股权登记,实施持股、投后、退出管理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  投资范围。工信股权投资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的细分领域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

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项目,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专精特新”企业,数据驱动型“晨星工厂”企业,以及省政府确定扶持的符合股权投资条件项目企业。

第六条  投资对象。被投企业应注册于山东省内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并处于盈利状态,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在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手续(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投资方式。工信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八条  实施步骤

(一)协议注资。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信股权投资资金使用计划,与被注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政策目标、投资任务等事项。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投资规模及协议约定向被注资机构办理注资。

(二)项目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对项目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重点和投资规模等,对申报推荐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资金落实以及项目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论证,并据此建立工信股权投资项目库。

(四)项目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审查结果、有关政策目标、重点任务需要及重点工作安排,从股权投资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推荐项目,及时推送至被注资机构。

(五)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被注资机构结合自身投资计划,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在约定时间内对相关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

(六)确定投资计划。被注资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结果,提出股权投资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方案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被注资机构按照产业扶持和市场化遴选相融合的原则协商确定工信股权投资计划,达成一致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签订投资协议。被注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按照股权投资计划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八)完成投资。被注资机构按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协议等,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被注资机构督促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九条  投资延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被投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投资期可以延长至5年。被投资企业如需延期股权投资,应在投资期届满前6个月向被注资机构提出申请,由被注资机构尽职调查后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商决定,但总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股权退出。工信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任务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被注资机构应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

第十一条  收益让渡。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省级“独角兽”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具体收益让渡比例由被注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按照产业扶持和市场化相结合原则,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收益及激励。鼓励被注资机构按照股权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跟投,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助推被投资企业做大做强,但禁止以跟投名义将自有投资资金同股权投资资金进行不合理绑定。被注资机构通过工信股权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被注资机构收回的股权投资本金,按省财政厅股权投资计划要求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被注资机构应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股权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股权投资情况。项目运作管理周期内,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风险时,被注资机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工信股权投资任务、政策性任务等完成情况,纳入被注资机构的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股权投资到期资金收益、亏损等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之前年度采取委托投资方式实施的工信股权投资,全部转为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并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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