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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16:3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管理

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疫苗成本)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预防接种单位收取疫苗货款后,应及时支付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账户,按照“代收款”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疫苗货款支付至相关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

二、切实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清算工作

对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收付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其中,对已按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相关财政部门应及时清退至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账户,或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至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保货款及时支付;对已按代收款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疫苗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支付至相关企业。

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健全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管理,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筑牢人民群众免疫屏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拨付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违规惩处等事项,确保疫苗货款及时支付。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政策解读:《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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