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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5 16:33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做好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保障公众健康。

三、主要内容

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疫苗成本)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预防接种单位收取疫苗货款后,应及时支付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账户,按照“代收款”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疫苗货款支付至相关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同时,要求各市切实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清算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货款及时支付。

四、涉及范围

涉及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

五、注意事项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健全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管理,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筑牢人民群众免疫屏障。


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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