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4〕18号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6日
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服务,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保护,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具体执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含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本地区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自然资源厅提报的预算申请(含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要进行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申请、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必要时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支持开展地质调查勘探、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主要包括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评价勘查、地质信息化建设和找矿装备更新,地质科学研究,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二)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主要用于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实施保护、恢复和治理等。
(三)支持开展自然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等。
(四)支持开展基础测绘。主要包括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和运维、遥感数据获取处理、实景三维山东建设、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赋能应用、地图公共服务、新型基础测绘体系构建等。
(五)支持开展土地整治、耕地保护。主要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
(六)支持开展国土资源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工作及项目管理、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专用设备购置等。
(七)支持开展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国土勘探和治理重点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与省级基建投资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不得用于人员、单位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及其他与国土勘探和治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省本级资金依据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项目法分配,纳入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依据修复治理面积、危害程度、治理进度等因素,结合重点项目安排进行分配,并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储备项目的审核、汇总入库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做到预算绩效目标全覆盖,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绩效目标。省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绩效监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问题整改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2号)同时废止。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