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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9 16:39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2024〕16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原《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2021〕16号)将于2025年1月28日到期,有必要进行评估修订。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对鲁财工〔2021〕16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新的《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 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原则、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及执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对照财政改革最新政策要求,在文件制定依据中增加了《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文件。二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如,按照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将支持范围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修订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三是根据“管两头、带中间”的预算管理要求,明确要求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再履行“三重一大”程序,进一步加强资金分配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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