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24〕16号
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中央(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和省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第四条 市场监管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市场监管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场监管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监管
1.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和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2.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网络市场、广告市场等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价格监管执法。
3.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日用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民生领域计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等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健全12315投诉举报维权、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等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
4.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智慧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完善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
5.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加强食品种植养殖、储存运输、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全环节抽检监测力度,科学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和能力提升,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6.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品牌战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监督抽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改革发展,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体系。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7.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市场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宣传工作。
(二)药品监管
1.深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能力,完善优先审评机制,支持开展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2.加强检查执法体系建设。支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执法办案、药品检查技能比武竞赛。
3.提升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提升药品监管机构执法装备条件。完善以审评为主导、以检查检验为依托的现代化技术支撑体系,健全省级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
4.加快药品科学监管创新升级。支持争创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构建监管“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完善药品和疫苗的信息化全过程追溯。提升药品安全应急能力。
5.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药品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药品监管宣传工作。
第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研究提出市场监管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明确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预算编制时,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年度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成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市场监管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或项目评审,审核、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不充分、结论不支持的政策和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前提下,优先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当年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意见,批复下达市场监管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市场监管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市场监管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的政策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