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库〔2024〕26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6月24日
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进一步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内。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沟通。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未被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列为高风险机构。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国库现金管理分期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执行中如有调整,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九条 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确定。
第十条 国库现金管理公开招标工作由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一条 国库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相应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在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不得超出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浮动区间,同时不超过商业银行本行差别化利率定价上限。
第十二条 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三条 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山东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存款银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备案国库定期存款相关账户信息,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按照中标公告及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每期操作通知,于中标次1个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并准确提供计息材料。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应在存款银行提供质押品当日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操作,并将质押情况于当日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1个工作日12:00前向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具划款凭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收款后,最迟于次1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户名、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内容。
第十八条 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十九条 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应将存款本金和利息于当日11:00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足额划回国库。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其中,本金划入省级国库;利息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存款银行向国库划转资金的账户应与存放时的账户一致。
第二十条 存款本息划回国库当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省财政厅,并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根据每期国库定期存款划拨情况,于次1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月、按年向省财政厅提供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余额和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3),并进行对账。省财政厅于收到纸质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加盖预留印鉴后返回。
第二十四条 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报送分期限定期存款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国库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省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
第二十七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库存日报表
2.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
3.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
4.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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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库存日报表 | ||||||
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科目名称 | 上日余额 | 本日发生额 | 本日余额 | |||
库存 | ||||||
其中: 现金 | ||||||
定期存款 | ||||||
公章: | 复核: | 制表: |
附件2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 | |||||||||||||||||
( 年第 期)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存款期限: | 利率: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存款银行 | 资金划出金额 | 备注 | ||||||||||||||
1 | 商业银行1 | ||||||||||||||||
2 | 商业银行2 | ||||||||||||||||
3 | 商业银行3 | ||||||||||||||||
4 | …… | ||||||||||||||||
5 | …… | ||||||||||||||||
合计 | |||||||||||||||||
公章: | 复核: | 制表: | |||||||||||||||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 | |||||||||||||||||
( 年第 期)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存款期限: | 利率: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存款银行 | 应收本金 | 实收本金 | 应收利息(元) | 应收罚息(元) | 实收利息(元) | |||||||||||
1 | 商业银行1 | ||||||||||||||||
2 | 商业银行2 | ||||||||||||||||
3 | 商业银行3 | ||||||||||||||||
4 | …… | ||||||||||||||||
5 | …… | ||||||||||||||||
合计 | |||||||||||||||||
附件3 | |||||||||||||||||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存款银行 | 期初国库定期存款余额 | 本期国库定期存款发生额 | 期末国库定期存款余额 | ||||||||||||||
存入定期 存款 | 收回定期 存款 | ||||||||||||||||
一、国有商业银行 | |||||||||||||||||
1 | 商业银行1 | ||||||||||||||||
2 | 商业银行2 | ||||||||||||||||
3 | …… | ||||||||||||||||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 |||||||||||||||||
4 | …… | ||||||||||||||||
三、城市商业银行 | |||||||||||||||||
5 | …… | ||||||||||||||||
四、农村商业银行 | |||||||||||||||||
6 | …… | ||||||||||||||||
五、邮政储蓄银行 | |||||||||||||||||
合计 | |||||||||||||||||
公章: | 复核: | 制表: |
附件4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情况统计表
存款银行: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期限 | 期初国库定期 存款余额 | 本期国库定期存款发生额 | 期末国库定期 存款余额 | |
存入定期存款 | 收回定期存款 | |||
合计 |
公章: | 复核: | 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