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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11:1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前,《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满5年有效期限已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对《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一些调整,重新起草了《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等制定。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定期存款操作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方面内容,本次主要调整的内容为国库定期存款利率、存款银行违规行为或情形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投标上限为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投标上限,为“以操作当日相应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在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不得超出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浮动区间,同时不超过商业银行本行差别化利率定价上限”。

二是删除暂停以至取消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存款银行违规行为或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删除了对暂停以至取消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违规行为或情形。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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