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0年4月14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会计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实施办法》核心制度设计已被上位法涵盖,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当前会计工作实际。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安排,拟废止《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邮政编码2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d1607@126.com。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