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00J/2025-00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SDPR-2025-0130008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5〕18号
各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能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落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约束作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绿色导向,支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绿色门槛”机制内涵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和重点民生类以及人才建设类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节能、降碳、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情形主要包括:
(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罚,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二)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企业等。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构成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或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相关犯罪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等。
(四)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五)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列入不予支持情形的企业。
对上述不予支持的五种情形中属轻微违法(违规)且整改到位的企业,由业务主管部门发起,与同级财政部门、作出行政或司法决定的部门会商一致后,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二、规范“绿色门槛”机制实施
(一)企业自查。企业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必须对照“绿色门槛”机制进行自查,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属于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应停止申报。企业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时,必须就申请该项资金是否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本领域财政扶持政策建议时,应将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要求作为资金申请前置条件;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对照“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对“绿色门槛”机制审核情况予以说明。财政部门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将是否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规定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三)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资料,做出不实承诺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环节,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事后通过审计、检查、绩效评价、日常业务管理等渠道发现的违反“绿色门槛”机制要求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履职不到位,在“绿色门槛”机制审核中把关不严,致使财政资金流向不符合规定企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保障措施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常态化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强化“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作出判决生效的审判机关应将发现查处的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超标的企业信息,及时汇总推送到“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数据原则上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线上渠道汇总推送,确需线下传输的要提高更新频次,做到数据资源及时更新、高效共享。同时,要加大“绿色门槛”机制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自觉性。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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